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全院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院可根据《365一年备用网址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院可根据《365一年备用网址教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院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365一年备用网址教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将纳入到各二级学院(部)的年度考核内容。二级学院(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可对该院(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认定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该学位论文抄袭或弄虚作假:
(1)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答辩组(委员会)认定抄袭;
(2)根据院内论文抽查审核或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具有抄袭或弄虚作假嫌疑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抄袭。
2、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处理。
3、填写《对抄袭或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4、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及所在二级学院(部)。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365一年备用网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本办法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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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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